轻微瑕疵不否定交易效力,法院精准裁量护企正常经营

发布时间:2026-09-23 16:46 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朱艳红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安心投资、稳定发展的坚实保障。日前,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一起涉农机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并在二审中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通过精准甄别违约层级、合理适用减价规则,在保护采购方质量异议权利的同时,维护了供货方的合法回款权益,避免了因轻微履约偏差而轻易否定整个交易效力,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预期。

一、案情回溯:设备参数存争议,企业经营陷僵局

2024年9月,湖州某粮油公司(买方)与安徽某机械科技公司(卖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供应12台粮食烘干机及配套设施,合同总价款130万余元,并对设备性能参数、交付安装、分期付款及农机补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买方依约支付定金及进度款合计26万元,卖方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跟进服务。设备试运行后,双方自2024年11月起因烘干容量、烘干速度等参数产生认知分歧,经多次现场调试与沟通仍未化解争议,企业正常经营与账款结算随之停滞。

2025年7月,买方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拆除设备、返还货款并索赔130余万元损失;卖方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为客观的查明设备性能,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12台烘干机的容量及烘干速度进行全面检测,买方为此垫付鉴定费7万元。

二、司法裁量:精准区分瑕疵层级,维护交易稳定性

经司法鉴定及庭审质证查明:案涉设备在糯稻烘干速度上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粳稻烘干速度实测为0.784水分点/小时,而合同约定值为“0.8水分点/小时左右”,两者仅相差0.016,且该测试数据已扣除热风炉短暂断燃料等环境干扰因素,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浮动区间;设备容量未达20吨的原因系料位器安装调试问题,通过简单改造即可完全达标,并非主体结构或核心性能存在根本缺陷。此外,双方合同并未将“容量20吨”作为刚性指标,且设备在鉴定前及鉴定期间均能正常进行粮食烘干作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交付的设备虽存在容量不足及粳稻烘干速度微小偏差,但该等偏差均属于可修复、可整改、对主营业务影响有限的轻微履约瑕疵,并未导致买方“扩大生产、提升效益”的合同根本目的落空。据此,一审依法驳回买方解除合同、拆除设备及巨额索赔的全部诉讼请求,坚决维护有效商事交易的稳定性。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亦认定,一审对“左右”条款的解释符合合同本意,鉴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予以维持。

三、利益平衡:合理调减价款,过错与责任相匹配

在驳回解除合同诉求的同时,法院亦对卖方的瑕疵履约行为给予合理规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关于减价责任的规定,综合考量设备可利用程度、瑕疵影响范围、整改成本及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将合同总价款调减为原价款的70%(即912100元),扣除已付26万元及卖方应承担的鉴定费7万元,最终判令买方支付剩余货款582100元。对于买方主张的130万元霉变损失、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等,因证据不足或缺乏因果关系,依法不予支持;对卖方反诉的逾期违约金、错误保全损失等,亦因纠纷系质量争议所致,未予支持。

该裁判既避免了买方因微瑕而过度追责、转嫁经营风险,也督促卖方正视履约不足,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实质平衡。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买方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企业矛盾彻底化解,经营秩序全面恢复。

四、典型意义:以司法裁判传递营商环境“稳定器”信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审判严格区分了“轻微履约瑕疵”与“根本违约”的边界。市场经营活动具有复杂性,设备参数出现小幅偏差、可通过技术手段整改的情形,在实体经济发展中并不罕见。若轻易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拆除设备,不仅造成巨额资源浪费,更会动摇商事交易的安全预期。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既依法规制不规范履约行为,又杜绝滥用合同解除权,以减价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信赖、包容适度的司法理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寿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平等保护、实质解纷原则,通过精细化裁判为企业划清合法与违约的界限,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下一步,新桥法庭将持续优化涉企司法服务,以高质量审判工作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邢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