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点烟花纵火,引火“烧”身获刑
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堵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堵某为发泄私愤,点燃裹上淀粉的烟花,投至被害人聂某在广岩街道经营的烧烤店店侧方堆放的塑料凳子上,导致烧烤店发生火灾,烧烤店上方有成捆输电线,店内有三只煤气罐。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焚毁的泡沫活动板房等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467元。
案发后,堵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25年1月29日,被告人堵某自行前往寿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堵某为发泄愤怒,使用改制后的烟花点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赵中坤 通讯员 严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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