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醉驾仍同乘,发生事故谁担责?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系由乘客起诉驾驶员要求各项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5日晚,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寿春镇通淝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与案外人孙某沿通淝路由南向北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孙某的车辆又因碰撞旋转与案外人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王某车上的乘员赵某及其他被碰车辆的乘客孙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朱某、吴某、原告赵某无责任。
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210日、90日、90日。后王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最终两次鉴定伤残等级和三期均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王某已垫付给赵某70000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3月15日,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710.50元。
【法院审理】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方面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超速行驶、违法超车等行为而导致三车受损、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发生;另一方面虽然王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但基于乙醇特殊的刺激性气味,同乘前赵某应当知道王某晚上曾大量饮酒。在此情况下,赵某应当知道王某驾驶车辆具有安全隐患,但其仍然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赵某对其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综上,判决王某赔偿赵某各项费用共计178241.6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朋友聚餐宴请的本意是增进彼此友情,但相互之间也应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即饮酒期间,相互提醒适量饮酒。酒后应相互劝阻驾驶车辆,履行安全护送义务。结合本案,虽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在本起事故系无责,但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仍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民法典》1173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在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邢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