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债务谁承担?
法律不仅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更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近日,在寿县法院正阳法庭审理的一起涉经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严格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了原被告之间的权益争议,彰显了法治的力量与温度。当事人专门从外地寄来一面写有“廉洁奉公,司法为民”的锦旗,表达了对承办法官由衷感谢。
原告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厨余垃圾处理器销售合同并付款158000元,A公司先发了价值为26000元的货物,后未继续供货。“之后,A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但未清算其债务。由于在A公司注销登记前,其全部股份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而B公司同样进行了注销登记,且在注销登记前,被告余某持有B公司95%的股份,被告杨某持有5%的股份。”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余某、杨某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某作为A公司曾经的股东,因其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故也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认为根据案涉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诉请的债权已不存在,拒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剩余首期进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细致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综合考虑违约过错、合同价款、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予以调整,确认该剩余货款132000元中,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39600元的违约责任,A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92400元。根据被告余某、杨某在B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告余某应当承担87780元(92400元×95%),被告杨某应当承担4620元(92400元×5%)。A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被告陈某已不是A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其不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案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更反映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它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对市场诚信经营的重要提醒。判决结果得到了原被告的认可与尊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