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资金 法院判决返还
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会导致公司实有资产非法减少,直接影响公司经营,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应如何维权?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判决股东返还抽逃资金,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案件概况安徽某建设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李某才出资800万元、股东李某华出资200万元。同日,寿县靖淮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李某才和李某华的实际缴纳出资。2023年8月18日,寿县法院裁定受理安徽某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某建筑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该1000万元注册资金为李某才向银行借款,完成注册验资后,就偿还给了银行,并没有实际出资到位。管理人认为该公司股东李某才、李某华存在抽逃出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股东返还抽逃出资。
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审核在案证据材料后认定,安徽某建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才、李某华于2012年10月23日分别将各自认缴的出资款800万元、200万元缴存至安徽某建筑公司验资账户,经验资通过后,安徽某建筑公司该验资账户于第二日一次性向李某才账户转出1000万元。上述出资款转出行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未基于正常的交易关系、未见合理的对价支付,直接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结合上述出资款的金额、缴纳时间、转出时间来看,可以认定李某才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且上述将公司注册资本全额转出的行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李某华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登记的监事,对公司资本充实问题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李某华在公司长达十余年期间未曾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流向、用途予以关注或提出异议。李某才与李某华又是父子关系,应认定其对于李某才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转出的行为是知情且同意,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判决:一、被告李某才向原告返还注册资金800万元、占用资金200万元;二、被告李某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是公司最直接的财产来源。抽逃出资会大幅度削弱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清偿能力,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本案系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向破产企业返还抽逃出资,即保护公司财产,又维护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