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尊重子女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01 09:41 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寿西湖法庭 浏览次数: 字体【  
 

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已年满8周岁子女的意见,成功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刘某与牛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经寿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小南由母亲牛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南就被其父亲刘某接走,与刘某共同生活。此后,刘某认为孩子随着年龄增长,且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生长环境基本稳定,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不要求牛某给付子女抚养费,遂找牛某协商,但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南的抚养权。

调解结果: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询问牛某的意见,牛某认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南由其抚养,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积极向牛某解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法律规定。随即牛某转变态度,对变更抚养关系没有异议,但随谁生活应由小南自己决定。因小南已年满13岁,承办法官单独与小南进行了谈话,小南向法庭陈述其一直与父亲刘某一起生活,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父亲刘某生活,不愿意随母亲牛某生活。为全面了解父母双方的情况,做出对小南最有利的裁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引导小南父母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最终,牛某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小南的抚养权变更给刘某。双方至此达成了抚养权变更调解协议。

调解后,承办法官与牛某谈心,虽然小南不和其一起生活,但仍要加强对小南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关心,培养母子感情。希望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教育培养,让小南成人、成才。牛某在调解后,对自己在孩子生活教育方面上的缺失表示愧疚,同时也表示在以后生活要加强与小南的联系,并注意沟通交流的方法。

法官寄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现负面心理状态。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寿县人民法院会继续坚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参与调解,促进纠纷彻底化解。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但不是父母的个人财产,在孩子年满八周岁的时候,孩子已有自己的情感和基本的判断,孩子抚养权的决定应充分征求孩子的意见,而不是简单地由父母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