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人受伤 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4-02-28 09:23 信息来源:寿县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正所谓“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人作为群居生物,在日常生活中,不免会出现需要互帮互助的情形。但在无偿帮助别人时如果导致了他人受伤,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近日,寿县法院民一庭就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3年4月2日,余某受杨某委托,为杨某免费代班一天,在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驾驶挖掘机,而杨某是受雇于某机械租赁公司。下午17时许,余某在驾驶挖掘机施工过程中,为方便挖掘机通行,让单某将电线举高一些,在余某驾驶挖掘机从电线下方通行过程中,不慎轧到了单某的脚趾,造成单某受伤。现单某起诉,要求余某、杨某、某机械租赁公司、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庭审中,某机械租赁公司辩称其与余某没有劳务关系,其是与杨某具有劳务关系,但杨某擅自找余某为其代班,未经其同意,余某擅自开挖掘机造成他人受伤,应该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也辩称单某的受伤是由侵权人直接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辩称某机械租赁公司没有告知其代班需要提前告知,且找余某是无偿帮忙。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庭审辩论,查明案涉挖掘机为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余某受杨某委托,无偿为某机械租赁公司驾驶挖掘机,余某与某机械租赁公司直接形成帮工关系,余某作为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余某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于其施工范围内的施工活动、人员往来流动负有管理职责,在其施工范围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预防机制,确保生产、施工安全,其管理上的疏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单某本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各方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机械租赁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单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邢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