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11:58信息来源: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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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合同.docx

 

 

 

寿农组办〔202456

 

 


关于印发《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1119

 

 


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以积极培育由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组成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品牌为抓手,确保到2025年底,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和市场为主导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46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育多元化服务模式

1.强化政府主导。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扎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工作。

2.突出企业带动。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支持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村级动物防疫员、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组建或成立兽医专业技术服务组织。采取防疫托管、签约服务等形式,面向全县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服务,开展强制免疫、环境消毒、疫情排查、保险业务配合、样品采集等工作。

3.健全科技支撑。支持畜牧兽医推广机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大专及以上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咨询、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服务。

4.做好专业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负责开展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的过期兽药、疫苗及其包装物等。

二、建立全方位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各项任务有序开展。

1.政府主导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主体,要积极主动对接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逐步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环境消毒、动物疫情排查、保险业务配合、样品采集、检验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教育培训及咨询论证等逐步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并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内各村(社区)与承接主体配合开展好各项工作。

2.技术服务机制。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定期对各乡镇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做好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撑和做好强免疫苗的组织供应,对全县动物强制免疫等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协调解决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考核验收机制。每年对服务主体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县畜牧兽服务中心联合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复审,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兑现和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4.执法监管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中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规使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在全县范围内登记备案并公示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及冷链设施齐全、服务手段较为完备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主体须达到“六规范”,即:资质规范、人员规范、流程规范、药品规范、服务规范、收费规范,须有稳定的服务保障。各服务主体在本县服务过程中优先使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并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协议。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工作落实,着力构建“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拧紧责任链条,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所需资金从2024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及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保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根据购买服务内容,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另行发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先打后补”工作,加大对养殖场()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养殖场()在动物防疫中的法律主体责任。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自行解决或购买社会化服务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并逐步过渡到由散养户自己购买服务解决。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主动购买动物疫病防控、检验检测等服务。

(四)做好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做好村级防疫员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确保村级防疫队伍平稳融入;做好中小规模及其以下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与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做好乡镇政府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确保“政府保密度、服务组织保质量”。

 

附件:1.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

2.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3.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

4.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指导细则

5.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备案申请表

6.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试行)

附件1

 

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

 

组  长:杨传德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毕如涛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

陈士章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成  员:潘  烨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股长

李立新  县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股股长

孙长全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龙如启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副主任

尹  傲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股负责人

王皓宇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金  晨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

李亚新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全县兽医社会化服务日常工作。毕如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由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基本内容,特制定本指导清单。

一、防疫服务

1.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包括免疫注射、挂标、填制记录、废弃疫苗瓶等废弃物收集处理工作。

2.猪瘟、蓝耳病、猪伪狂犬、鸡新城疫、鸭瘟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记录填制。具体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以当年印发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准。

二、报告服务

3.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4.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第一时间举报畜牧

兽医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三、采样检测服务

5.动物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任务。

6.协助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

四、协助服务

7.做好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及培训宣传工作。

8.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9.协助做好养殖户申报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登记、消毒等工作。

10.协助做好无害化收集处理点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信息核查、登记建档和来往现场人员、车辆及收集点清洗消毒等有关工作。

11.协助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排查及畜牧业监测统计等各类统计工作。

12.协助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工作。协助做好布病检测、家畜血吸虫病查治等工作。

13.参与动物疫情核查、处置工作。

14.协助指导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无疫小区创建。

15.协助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信息上传工作。

16.协助做好畜牧业保险业务各项工作。

 

 

 

 

 

 


附件3

        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

 

分类

建设内容

办公场所

1.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乡镇政府或单位无偿提供的,需提交书面证明。

2.工作场所内部卫生整洁,办公设备齐全。

设施设备

3.配齐疫苗运输、使用、保管等设施设备,并满足需要。

4.配备采血器械、防护用品、注射器械、清洗消毒等设备。

人员配置

5.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具备畜牧、兽医等专业职业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原乡镇兽医站大集体身份人员;或从事动物诊疗、畜牧兽医工作连续3年以上等条件。

6.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规章制度

7.制定公司章程、考核、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废弃物回收管理、防疫物资管理等工作制度并上墙。

 


附件4

  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指导细则


服务

类别

服务种类

小类

具体标准

(一)负责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工作。包括免疫注射、挂耳标、完善免疫档案、废弃疫苗瓶等废弃物收集处理、协助实施先打后补养殖企业上传免疫信息等工作。

强制免疫疫苗注射

1.免疫摸底。每次集中免疫前,统计辖区内散养户畜禽存栏量,确定应免数,报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与经济发展中心)。

2.应免尽免。按时保质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各类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疫苗储运、使用符合规定,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

3.免疫合格率。各病种的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

牲畜挂标

首免的猪牛羊等畜类,应加挂耳标,挂标率达100%

免疫记录填写

防疫人员每次免疫后,应及时填写免疫记录,字体工整、清晰,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协助先打后补企业上传相关信息。

公司每轮集中免疫结束应统计好辖区内的应免数,并计算好应免密度。免疫档案由公司保管、备查。

(二)负责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做好布病等检测工作。

非强免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

负责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

 

废弃物回收

防疫人员应将免疫注射过程中产生的疫苗瓶等废弃物品进行收集,做好回收登记和分类保存,集中作无害化处理。

(二)负责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做好布病等检测工作。

防疫物资管理。

公司应对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落实专人、专账管理,进出库台账齐全,信息填写全面、规范;疫苗应按照说明书要求的条件进行保管,确保疫苗使用安全,有效。

()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上报服务组织

防疫员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立即报告服务组织

服务组织上报

服务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报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与经济发展中心)。

()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第一时间举报畜牧兽医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协助宣传

及时向服务对象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服务对象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立即向乡镇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负责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任务。

 

采集样品

按要求及时完成采样任务,样品真实、量足、无重样,并规范填写采样单。

运送样品

严格按照送样要求及时送样。样品无泄漏、无丢失、无破损,并按编号排放整齐。

免疫效果评估

按要求对散养户和养殖企业实施免疫接种的动物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做好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及培训宣传工作。

队伍建设

配足动物防疫人员和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培训宣传

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政策、法律法规和兽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协助做好病死畜禽现场勘验、消毒等工作

勘验照片拍摄

现场勘验时,协助官方兽医将病死畜禽按勘验拍照要求排放整齐并拍照,照片真实清晰,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清洗消毒

完成勘验收集工作后,及时对相关场地和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如实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参与动物疫情核查、处置工作。

疫病排查

协助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与经济发展中心)做好服务范围内的养殖场户的猪只健康、诊疗、死亡、无害化处理、调运等情况的排查、摸底和登记等工作。

举报疫情核查

服务区域内有举报疫情的,按规定时间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配合做好核查。

疫情应急处置

疫情发生时,按照布置,组织员工参与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动物检疫,配合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与经济发展中心)畜牧兽医等各类统计工作、保险业务配合等。

协助检疫

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兽医报表

协助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与经济发展中心)做好春、秋季防疫免疫周报、防疫月报、消毒灭源等各类兽医报表的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和上报等工作,报表及时,数据真实。

畜牧统计报表

协助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与经济发展中心)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排查及畜牧兽医各类统计工作。

保险业务配合

协助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与经济发展中心)做好畜牧业保险各项工作。

 

 

 

 

 

 


附件5


    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照编号

 

办公场所情况

 

设施设备情况

 

人员配置情况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本组织(单位)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意见:

 

 

年月日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意见:

 

 

 

年月日

 

备注: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照片,人员清单。

附件6

寿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试行)

编号:

 

甲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接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见《兽医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指导细则》。

2.服务区域:。

3.服务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服务费用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将上级下拨的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拨付给乙方。

2.乙方承接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并及时足额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

3.甲方按上述约定期限委托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向乙方支付合同资金,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兑现标准

1.甲方应在防疫结束时按照实施方案服务清单对乙方进行验收考评。验收考评后,进行本合同兑现。

2.验收考评结果作为甲方向乙方兑现经费的依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服务经费,并为乙方实施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2. 甲方对乙方实施本合同有全过程监管权、检查权和上、下半年验收考评权。

3. 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甲方如确需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合同任务,保证服务时效、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2.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不得超出财政、畜牧部门规定的范围使用本合同经费。

3.乙方不得将其承接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接的全部服务分解以后分包、转包给第三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在接到甲乙双方中的另一方(“守约方”) 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书后,日内未予以纠正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2.乙方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第三方(包括乙方员工)造成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2.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1份。

3.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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