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县:鄂君启节2300年前的免税凭证
作为楚王颁给楚国封君鄂君启的免税通行符节,同时也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通关凭证——鄂君启节,体现了楚国青铜文化、法律制度及经济制度的特点。
1957年,安徽寿县农民在修复防洪堤取土时,意外发现4枚青铜制成的竹节形器物。1960年,在安徽蒙城又出土了一件相同器物。经过研究,这是楚王赐予封君鄂君启的免税通行符节,因此将其命名为鄂君启节。
鄂君启节,分为车节与舟节。车节3件,以黄金丝镶嵌铭文,节长30.9厘米,宽7.1厘米,厚0.6厘米;舟节2件,以黄金丝镶嵌铭文,节长29.6厘米,宽7.3厘米,厚0.7厘米。两物均形似竹节,取竹从中剖开之意,分为两半,是鄂君启下属商队的免税凭证。其中,车节用于陆路车队运输,舟节用于水路船队运输,二者均由商队在途经关卡时出示,将所持一半与守关者所持另一半合验,相合即可以免除关税。
(一)
鄂君启节是战国中期楚国税制的重要见证,符节上的铭文内容不仅有鄂君启所享有免税权的规定,还包含楚国当时的法律、地理及军事等内容。
税收是国家经济收入最主要的来源,而关税则是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夏商时期,手工业者和商人多依附于国家,此时关税还并未发展起来。到了周代,小手工业开始繁荣,关市税出现萌芽,因商品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个时候的关市税只是象征性地征收,《礼记·王制》载:“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即市税只征收商人仓储的占地费,而不征收货物税;对通过关卡的货物,只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稽查,不征收关税。通过这种少征税的方式,当时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春秋时期,各国竞争激烈,开始逐渐改革赋税制度,鲁国“初税亩”、齐国“相地而衰征”、郑国“作丘赋”、楚国“量入修赋”,都是以设置赋税的方式征收财产,以应对时代变革的需要。此时,“子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等重大事件,加速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赋税逐渐纳入法律,以法律作为赋税征收的保障。
战国时期,为了与其他国家抗衡,各国均需要强大的经济作支撑,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改革赋税制度,增加经济收入来源。例如秦国,就通过商鞅变法,强调“耕战”、重征商税,允许土地私有,要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拆分大家庭为小家庭,否则加倍征收未分户家庭的赋税,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加劳动力与征税范围,通过瓦解宗族制度重构社会结构,为军事扩张提供经济保障,这也为秦国奠定了统一六国的经济基础。
而楚国,通过吴起变法,制定“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均楚国之爵,而平其禄,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等制度,削弱国内庞大的贵族势力,奖励耕战,提升军事实力。遗憾的是,史书上并没有太多关于吴起对楚国税制改革的记载。而今,通过鄂君启节,我们可以管中窥豹,一探楚国的关税制度。同时,还可以从中看到其蕴含的税收平等、国家安全、中央集权法治以及法律监督思想。
(二)
鄂君启节上的铭文,对符节颁发的时间及背景,符节的制造机构,商队的运输路线、时间、商品及免税权利等都有详细的记载,反映了楚国完善的关税制度,是楚国为与秦国对抗作出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鄂君启节也反映了在税的征收过程中,贵族并没有免税权,贵如封君鄂君启也需要由楚王御赐符节作为免税证明。这种贵族不免税的思想,在清代雍正时期体现为“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也与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税收平等原则相契合。
鄂君启节对商队运输的物品进行了限制:“毋载金、革、黾、箭”,禁止运输铜料、皮革、箭矢等物资,这些均为军事用品,根据分析,鄂君启商队途经路线多处是楚国的边界,甚至进入了其他国家的境内,禁运军事用品是对国家安全的维护。
符节的形制和用途也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度下的法治思想。符节作为一种命令的具象化,将王命刻在符节上行于四方,通过这种方式扩大王命的影响范围,以此确保政令的传达与执行。楚王将王命刻于符节上,鄂君启的商队持符节到达各关津要塞,在这个过程中就完成了对楚王命令的传达。这种命令出于中央的集权思想,在后世被进一步强化,成为了中国封建王朝的政治底色。
在鄂君启节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监督的作用。在车节和舟节中,都有关于核验符节的规定:“见其金节则毋征”“不见其金节则征”。意思是,看到符节就不要征税,没有看到符节就征税。鄂君启节不仅是权利的凭证,同时也隐含了通关查验、身份核实的法律监督程序。唯有严格遵循程序,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鄂君启节还有对税的分类记载:“如载马、牛、羊,以出入关则征于大府,毋征于关。”如运载马、牛、羊等牲畜,则在大府征税,而不在津关征税。这是根据货物类型不同,由不同机构进行征税管理的最早记载。
(三)
当然,鄂君启节与平常的符节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其制作的用料和工艺上。《周礼·秋官司寇》载:“使适四方,协九仪宾客之礼。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存、眺、省、聘、问,臣之礼也。达天下之六节:山国用虎节,土国用人节,泽国用龙节,皆以金为之。道路用旌节,门关用符节,都鄙用管节,皆以竹为之。”从功能上讲,鄂君启节是用于门关之节,应该采用竹制。但鄂君启节用青铜铸造,并镶嵌金丝,工艺精美,是战国中晚期楚国青铜工艺高超技艺的结晶,反映出在上层贵族中,青铜器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尊贵的象征,也是礼的组成部分。
楚王赐予鄂君启的权利,是一种商贸特权,是楚国通过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的尝试。当今法制建设过程中,民法典等对交易的规范,都是以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回应市场的需求、回应社会的需求,在对传统的法律研究中,我们可以借鉴其有益之处。
鄂君启节也是早期法律公开的尝试。将法律刻在铭文上,通行于四方,起到昭告天下的作用。这种思想,上承春秋晚期公开成文法的风潮,下启秦汉法律记录于简牍、绢帛的实用主义。今天的法律公示制度、政务信息公开政策,都是对于古代法律公开政策的传承与发展,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权利平等,实现社会监督。如今,我们已经不需要再以符节为载体来传播命令,但鄂君启节中蕴藏税收平等、国家安全以及法律监督等思想仍有意义。

鄂君启节:车节(左),舟节(右)。(图片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官网)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