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上半年芜湖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8 16:18 信息来源:芜湖应急管理 浏览次数: 字体【  
 

1.芜湖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6年3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何某、刘某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何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信息,刘某的操作证显示有效期已届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



2.芜湖某铸造企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案

2026年3月24日,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烘砂机区域燃气泄漏报警器被人为关闭。

以上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曹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6年4月14日,弋江区马塘派出所民警在利民东路与鸠江南路交叉口北路边发现曹某某用厢式货车皖AP1XXX上的加油机给柴油货车鲁S1XXXX加注油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油款。弋江区马塘派出所将案件移送至弋江区应急管理局,经现场检查以上2辆车辆均在现场,且在皖AP1XXX车箱内安装有长3.4、宽1.5米、高1.2米的铁制箱和加油机计量设备,铁制箱内储存有疑似车用柴油1035.7升。

以上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曹某某处没收非法经营的柴油1035.7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56元,并处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