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城市管理领域秩序,现通报4起典型违法案件,供参考。

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案
该公司组织车辆在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丰收大道合肥经济学院段,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弃土,运输体量为13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的规定,寿县城管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该公司组织车辆在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迎宾大道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段,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成分为塑料、装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装载量为1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的规定,寿县城管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寿县刘岗镇创业大道、炎吴路)的4栋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寿县城管局对其作出“1.责令改正 2.罚款501270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案
该公司在寿县古城区东北片区工程施工期间,将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2项的规定,寿县城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