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典型事故判刑案例:安全管不好,真的要坐牢!

发布时间:2024-12-16 15:45 信息来源:电力安全观察 浏览次数: 字体【  
 

3起典型事故判刑案例:

安全管不好,真的要坐牢!

>>案例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0人被追刑责(从上到下一锅端,安全责任在每位管理者的身上)

2019年3月31日,苏州昆山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昆山汉鼎爆炸事故追责结果非常令人震惊,前所未见,极具震慑力。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车间领班(兼职安全员)、安全经理、专职安全员和安全专员等,也就是说,几乎能想到的、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全部“沦陷”。

>>案例二:四位前任主要负责人被追责(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管理者辞职后仍可能被追责)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的新动向,也给其他企业老总们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必将被终身追责。

>>案例三:无人员伤亡的事故,总经理也被追刑责(悲催的是才刚上任14天)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

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志军,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正是春风得意,却因这起无人伤亡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细想其中关键,无外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主任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既让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嘘不已。

告别安全工作“独角戏”
安全管理 人人有责

随着《安全生产法》即将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施行,2021年起,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从地方党政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员工,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安全,真的不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责任!

刑事追责已提前,安全生产需重视

——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新规解读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追责提到事故发生前。这意味着企业即使不发生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如果前期安全工作没重视,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见,原来“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强令、组织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即有隐患无强迫也同样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有关条款

(原文)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相关条款修订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