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一、特别扶助制度执行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 20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 21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 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 16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 159号)。
二、特别扶助政策口径
(一)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二)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 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三)特扶独生子女界定
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四)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同奖扶。
(五)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
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1、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2、子女数:1973 年之前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
1、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县户籍;
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补贴,以后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