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救助站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二、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救助人员进行救助。
三、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
四、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五、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流出的地区民政部门联系。对查明住址的被救助人员,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让他们及时返家,不无故延长留站时间。
六、救助站要求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七、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二十四小时接待服务入站的受助人员
八、对未成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救助对象,实施主动救助和帮教。
九、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十、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和服务项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救助站要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八不准”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