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部门与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寿县保义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
为做好我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研究,制定《寿县保义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23年5月13日-2023年6月13日,并在公示期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将修改意见填入《反馈意见表》。
联系电话:0554-4646001转 传真:0554-4646001
联 系 人:李森 联系地址:寿县保义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附件一:《寿县保义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 保义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三:《反馈意见表》
附件一:
《寿县保义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深入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办明电〔2023〕7号)要求和县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排查整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力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着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好寿县。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林业领域。重点排查整治违规侵占林地、湿地等方面问题(李维春牵头,堰口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负责具体落实,各行政村协同排查整改。以下均需各行政村协同排查整改,不再列出)。
(二)农业农村领域。重点排查整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重点渔业水域内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等资源化利用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关闭,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等方面问题(李治国牵头,镇农技站、畜牧站、水产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问题(代良贤牵头,镇创建办负责具体落实)。
(四)镇域行政管理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垃圾中转站,餐饮油烟,渣土运输等方面问题(余晓晨牵头,镇城管中队、中六投公司、市监所、交管站负责具体落实)。
(五)水利领域。重点排查整治江河湖泊及岸线管理保护,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整治,水利工程扬尘,地下水超采区和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问题(李明牵头,镇水利站负责具体落实)。
(六)环境污染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黑臭水体治理,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问题(李治国牵头,镇生态环境保护站负责具体落实)。
(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土地利用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等方面问题。(郑思远牵头,堰口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负责具体落实)
(八)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公路施工环境管理等方面问题(杨新友牵头,镇交管站负责具体落实)。
(九)市场监管领域。重点排查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等方面问题;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无证无照经营加油站点等方面问题(余晓晨牵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监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十)应急管理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问题(郑思远牵头,镇应急办负责具体落实)。
(十一)工业领域。重点排查整治“两高”项目盲目上马问题(余晓晨牵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十二)卫生健康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理处置,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问题(王利牵头,镇卫建办负责具体落实)。
(十三)其他领域。各行政村、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整治其他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全面深入排查问题。镇成立镇长为组长,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镇直牵头单位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生态环境保护站(见附件1)。要聚焦排查整治重点,一项一项深入排查,找准具体点位,从具体问题入手,建立问题清单,特别是对国家、省层面交办仍未整改到位的,频发多发和容易反弹的,要盯住不放,重点分析,摸清成因,找准机理,对症下药。要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鼓励群众广泛参与,确保排查彻底、不留死角。对本行业、本系统排查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二)全面建立任务清单。各村(街)、镇直有关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专项行动任务清单(见附件2),科学确定整改措施、目标任务、整改实施主体、完成时限、验收监管单位,于2023年5月15日前、6月15日前,分两批将任务清单报送镇生态环境保护站。
(三)全面推进整改落实。各村(街)、镇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整改监管责任,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行立改;对存在环境或安全风险隐患的,要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纳入任务清单的问题,要严格对照任务清单推进整改,确保问题改彻底、改到位。
(四)全面提升整改质量。各整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细化整改任务,在保证整改进度的基础上,围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质量提升年”活动,聚焦历次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反馈问题、转办信访件办理情况以及长江经济带警示片问题整改情况,全面进行“回头看”,及时查缺补漏,同时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危废排查整治、化工企业园区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自然保护地执法、以自动监控为核心的非现场执法以及重点区域、行业和领域监督帮扶工作等各类执法专项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五)全面建立长效机制。各村(街)、镇直有关单位对专项行动排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举一反三,梳理同类问题,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工作机制,由解决“一个问题”推动解决“一类问题”。镇直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全县共性问题,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结合县级正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继续按照《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常态化持续推进。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村(街)、镇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项行动,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实际行动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强化组织保障。镇将切实加强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各村(街),镇直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加强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帮扶指导,镇领导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专项行动方案的起草、制定,排查发现问题的统计上报,任务清单整改落实的督导,“省1+1+N”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的填报,有关整改事项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保障。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村(街)是专项行动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压实工作责任,镇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加强督导,上下联动,指导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镇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统筹调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加强包保督导。完善镇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将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纳入包保内容。专项行动期间,各村包村工作人员每月要对包保村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督导,督导情况及时向包保镇领导汇报,并报送镇领导组办公室。
(五)严格追责问责。因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而出现突出环境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村、镇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杨喆,联系电话:18656592770;
电子邮箱:1750475878@qq.com。
附件二:《 保义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深入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办明电〔2023〕7号)要求和县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方案
二、工作目标任务
全镇重要湿地开展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建立健全生态安全风险防控闭环工作机制,贯通风险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处置、问责等各个环节,守牢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保义镇重要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镇直相关单位和行政村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生态环境保护站,具体负责重要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相关村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全镇重要湿地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确保认识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研究解决问题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举一反
(三)加强督查检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会同镇党政办对各单位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进行通报,拒不改正的由镇纪委进行约谈,对有问题不排查、瞒报漏报、玩忽职守的,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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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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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寿县保义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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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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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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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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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