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一、投诉的受理
(一)控告、举报、投诉由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受理;
(二)受理投诉应清正廉洁,无偿为投诉者服务;
(三)受理投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受理投诉范围是本县辖区内的单位、组织、个人侵害了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五)受理投诉的方法:书面材料,包括投诉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投诉事由(理由)、受害程度、意见、要求及物证;被投诉人姓名、单位和住址。
(六)接到投诉后,按受理范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审查投诉是否成立,确认成立后应登记在案,依法对投诉的问题予以解决。
(七)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由投诉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
二、举报的受理
(一)举报受理范围、事项:
1、举报受理的范围为本县范围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2、受理的举报事项为:
⑴违反法定程序的;
⑵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5)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二)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应廉洁奉公,无偿服务。
(三)受理举报的方式为: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或口头举报。对举报的案件,经查实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接到举报后,受理人应认真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对举报的事项经核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一律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举报监督电话:0554-3122241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