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5 09:26信息来源: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局机关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全完善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寿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做出的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
     (一)县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畜牧兽医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重大项目资金、重大项目建设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四)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本县域内畜牧业经济建设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化布局的确定或调整;
     (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及行政措施;
     (七)县畜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八)县畜牧部门做出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九)县畜牧行政部门做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中心党组会或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中心党组会予以确认。
      第七条 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事项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由主管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供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初步意见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达到的主要目的、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对事项提出股室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中心办公室报送县政府法制机关审查,确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充分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由事项提出股室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四)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和规模,由事项提出股室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五)论证评估。关系畜牧业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的事项,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经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六)确定方案。事项提出股室应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对论证评估意见的处理情况﹔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问题应有比较方案。
     (七)讨论决定。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股室在对方案(草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局办公室,提请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局办公室报送县政府法制机关审查后,方可提请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于经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党组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的內容应写入会议记录。
      第九条 重大决策的实施。
     (一)对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主任签发,由中心办公室制发。
     (二)对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对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相关栏目上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评价制度。主管股室应定期对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提交中心党组会决定。
     (五)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程序决策、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决策专家顾问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畜牧业重大决策进行咨询和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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