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24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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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梅无照经营案 |
朱广梅 |
无 |
朱广梅 |
202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于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进行的举报(编号:20250617076023003)称,当事人涉嫌无照开设眼镜店,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尚未售出的眼镜,现场正在经营中,不能提供营业执照,为查清事实,当日予以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2024年10月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利用周六、周日的时间在自己家中从事眼镜修配,截止案发,获利1800元。 |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眼镜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已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9】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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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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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