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0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 | 寿市监处罚〔2025〕406号 | 销售商品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以及销售失效产品案 | 安徽百多福超市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W5CFEXB | 邓志伟 | 2025年3月28日,本局接安徽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投诉在单位经营的超市购买银耳,发现该产品净含量为计量销售,当事人未经称重,整包定价销售。2025年4月8日,本局接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投诉人投诉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处购买有达利可比克烧烤味薯片,超市标注为60g,实际只有55g,发现当事人超市的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标注为108g,实际只有100g,另发现当事人超市销售的得力双面泡棉胶带的生产日期为20230607,执行标准为QB/T2424,该执行标准规定产品保质期为1年,该产品已过期。 接投诉线索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内货架上陈列的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天津(代码X)]生产的舒肤佳海盐清新洁净香型香皂(以下简称香皂)3盒,净含量100克/盒,未发现该香皂的价格签;在超市内货架上另发现有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味薯片(以下简称薯片)8袋,净含量为55克/袋,该薯片对应位置贴有价格签,价格签上标“达利可比克烧烤味薯片,售价3.8元,单位为60g*48袋”;在超市内干货区一货柜上发现古田县和顺食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耳6袋,包装袋上标计量方式为称重,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该银耳所在货柜左上方贴有价格签,标“袋装银耳6.0/元”,未见其他内容;在超市内办公用品区一货架上发现有“deli双面泡棉胶带”(以下简称双面胶带)14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4月21日、2023年6月7日和2023年3月24日,包装袋上均标执行标准为QB/T2424,该双面胶带对应位置有价格签,标价格为3.6元/袋,执法人员取证后,当事人当场该双面胶带下架并拆开销毁。 经查,当事人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一商户处购进上述香皂76盒,于2025年1月份使用“108g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的价格签销售该香皂,该香皂进价3.9元/盒,以3.9元/盒平价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销售了5盒;当事人从寿县一商贸公司处购进上述薯片24袋,于2025年1月份开始使用标“单位60g*48”的价格签销售,进价3.2元/袋,以3.8元/袋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销售了16袋;当事人于2024年12月8日从寿县一农副产品店购进上述银耳30袋,于同日使用标“6.0/元”的价格签进行销售,进价4.5元/袋,以6.0元/袋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销售了24袋;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和2023年8月16日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一文具销售商处购进上述双面胶带48袋,进价1.7元/袋,以3.6元/袋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销售了34袋,在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2袋,剩余14袋悬挂在超市货架上待售。 另查,《双面胶粘带》(QB/T2424)第7.4.3条规定“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为1年”。 调查中,当事人称是初次违法,经核实,当事人确实是初次违法,另当事人已对上述商品的价格签进行了更换整改。 当事人销售上述香皂、薯片、银耳的货值金额共计567.6元(76盒x3.9元/盒+24袋x3.8元/袋+30袋x6.0元/袋=567.6元),获取利润为45.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面胶带的货值金额为93.6元,获取利润22.8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香皂和薯片时使用的价格签未标明真实的规格,销售银耳时所使用的价格签未标明计价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双面胶带已超过保质期,属于失效产品,当事人销售该失效产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较小,获利较小,依《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另当事人已将对价格签进行更换整改,依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及时改正,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该《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同时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88】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5.6元。 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失效产品的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足2年,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8元,并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综上,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68.4元,并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罚没款共计168.4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 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