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08号

发布时间:2025-07-11 15:18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5〕408号 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寿县小甸镇惠购大润生活超市 92340422MA2WAPD990 范志强 经查,当事人称购进上述火腿时工作人员未仔细查看该火腿的标签标识,未按该火腿标签标识的要求贮存,就将该火腿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现场立即予以整改,将上述火腿放置在阴凉柜中,该阴凉柜温度:2℃,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火腿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复印件。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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