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07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407号 |
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寿县三觉镇酷婴宝贝母婴店 |
92340422MA2PJWBX4Y |
梁昌丽 |
2025年5月24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2025年5月22日在寿县三觉镇酷婴宝贝母婴店消费18元购买的儿童学习筷,生产日期:2020年4月25日,保质期:5年,已过期。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三觉镇酷婴宝贝母婴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儿童学习筷。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称投诉人购买的儿童学习筷是其母婴店销售的。本局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儿童学习筷是从合肥大市场购进的,具体供应商名称和购进时间无法说明。上述儿童学习筷共购进10盒,进价为13元/盒,售价为18元/盒,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盒。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儿童学习筷,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儿童学习筷的货值金额为18元,违法所得为18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条的规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 二、罚款10元。 罚没款合计28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