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04号

发布时间:2025-07-09 10:47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 寿市监处罚〔2025〕404号 寿县双桥镇杜士云日用百货商店(杜士云)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寿县双桥镇杜士云日用百货商店 92340422MA8QMNPD33 杜士云 根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百事可乐、“统一”绿茶、今麦郎凉白开、“龙梦园”酸菜宽粉、“特嘉来”茴香烤翅味等50个品种食品逐一核查,根据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判断,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396瓶(袋)。当事人现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其经营的食品均于2023年以来从寿县一送货车上分批购进。由于平时疏忽,对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导致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700.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综合本案事实,鉴于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杜某夫妻均身患疾病,生活较困难,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7】条、第【123】条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69瓶(袋);
二、减轻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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