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0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402号 | 寿县双桥镇解玉梅茶馆(解玉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 | 寿县双桥镇解玉梅茶馆 | 92340422MA8PQAPQ5J | 解玉梅 | 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0、2021、2022、2023年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未通过纸质方式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被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帮助下才补报2022、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 |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当事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补报2022、2023年年度报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号)第八条“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