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92号

发布时间:2025-07-07 16:50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92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寿县板桥镇丝慕美发造型设计室 92340422MA8PHNX77R 杜小利 2025年6月4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寿县板桥镇丝慕美发造型设计室现场检查发现1瓶SPZX尚品油头刚劲造型啫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92,生产批号20210302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3/01)和1盒克洛娜质感造型发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11,生产批号07300119,限期使用日期:20220730)。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两种化妆品均是用于客户的美发服务,SPZX尚品油头刚劲造型啫喱是2024年从网络购进所得,购进价格10元/瓶。    
当事人称记不清克洛娜质感造型发蜡购入时间和进货价格,已找不到购进记录。执法人员未提取到上述两款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记录。
查明的违法经营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不大,数量不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附件3》(皖药监法〔2024〕1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参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附件3》(皖药监法〔2024〕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款化妆品;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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