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9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90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寿县金林购物中心 | 91340422MA2NEQJ693 | 金林 | 当事人经销的步步糕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一商户处采购上述步步糕20盒,进价2元/盒,购进时未索取供货者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清单供货者亦不认可。上述步步糕售价3.5元/盒,除抽检买样16盒外,剩余4盒已由当事人自行下架销毁,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56元。 另查,通过信用中国(安徽)系统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减轻处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