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8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84号 | 寿县隐贤镇福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 寿县隐贤镇福成超市 | 92340422MA2PKJUA7Y | 徐福成 | 2025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隐贤镇大树村余郢队的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管“六必治”牌三七护龈牙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08,限期使用日期见管尾压码20241029DM11)和1瓶“雨洁”牌倍润修复去屑洗发露(卫妆准字:XK16-108576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瓶底标示,EXP:2025/04/16)与其他正常化妆品摆放在一起待售。 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救济手段。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经营的上述“六必治”牌三七护龈牙膏是2024年3月份从寿县经销商处购进立白洗衣粉时赠送的,当时只赠送了1管,以20元/管的价格对外销售,还未销售出去;“雨洁”牌倍润修复去屑洗发露是2023年由寿县经销商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的,出售的价格为10元/瓶,因销量不好,还留有1瓶对外出售。查明的货值金额为3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件不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 |
2025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产品社会危害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3》(皖药监法〔2024〕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过期牙膏1管、过期洗发水1瓶; 二、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