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9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 | 寿市监处罚〔2025〕391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寿县堰口镇红府超市北店连锁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PL42W3R | 马明勇 | 2025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百货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标签标广东桂格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皴润倍护霜1盒,净含量为50g/盒,执行标准为QB/T185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60760,标签另标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该化妆品包装盒侧面标20240809,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在当事人百货店货架上另发现同公司生产的儿童芦荟保湿洗发沐浴露1瓶,净含量为320ml/瓶,执行款标准为Q/GDGGRH1,瓶底表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315,也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当事人当场将上述2款化妆品拆开销毁。 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款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和销售明细,也未建立台账,称从寿县一百货店购进上述两款化妆品,但记不清具体的购进时间,燕麦皴润倍护霜进了5盒,进价16元/盒,以20元/盒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4盒,购进儿童芦荟保湿洗发沐浴露4瓶,进价13元/瓶,以15元/瓶销售,当事人另称已售出的该两款化妆品未超过使用期限,因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导致该两款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元。 调查中,当事人称是初次违法,经核实,当事人确实是初次违法。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该行为造成上述化妆品实际处于待售状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不大,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七条第四项的情形规定,同时依据该裁量基准第二十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 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