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87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11:15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87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寿县保义镇小依恋服装店 92340422MA2TUWL1X0 黄瑞倩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寿县保义镇路沿街138号的当事人店铺开展日常检查,在其货架上查获了超过使用期限的美颜靓肤膏2盒、纤连蛋白修复喷雾1盒。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①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颜靓肤膏2盒,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034,限期使用日期:2025/4/23,净含量:30克;②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纤连蛋白修复喷雾1盒,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75,限期使用日期:20250512,净含量:60mL。至案发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5年6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另查得,当事人于2024年从合肥某个批发公司处购进了上述化妆品,美颜靓肤膏以110元/盒购进了2盒,后以180元/盒的价格销售;纤连蛋白修复喷雾以650元/盒购进了1盒,后以800元/盒的价格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售记录,故其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6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美颜靓肤膏2盒、纤连蛋白修复喷雾1盒;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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