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8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86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寿县保义镇嘉铭美容护肤店(个体工商户) | 92340422MAEA5FPF1H | 王良倩 |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寿县保义镇和谐大道16栋102室的当事人店铺开展日常检查,在其货架上查获了超过使用期限的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1瓶、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加固底胶)1瓶。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广州杰奥斯精细化有限公司生产的①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1瓶,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6093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02170551,生产日期:2023/03/03,保质期:二年,净含量:15mL;②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加固底胶)1瓶,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6093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02170551,生产日期:2023/03/01,保质期:二年,净含量:15mL。至案发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5年6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另查得,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从常州婕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处购进了上述化妆品,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和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加固底胶)都是以17.5元/瓶的价格各购进了1瓶。至案发时未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其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1瓶、ZYZC·Nail指优真彩功能胶(加固底胶)1瓶;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