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83号

发布时间:2025-06-27 15:42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83号 寿县安丰镇天顺发超市销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寿县安丰镇天顺发超市 92340422MA2THB990P 杨来三   2025年5月28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其于2025年4月27日在寿县安丰镇天顺发超市购买商品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请求处理。2025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当事人使用的“方象商业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交易明细,显示记录:“时间:2025-4-27 16:01:03,42504271600536425900,散称多味瓜子、24、1.7,散称咸瓜子、28、1.6,散称大奶油、29.6、2.7,实付金额29.8”。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称重计价,结果显示:“散称大奶油,单价29.6元/kg,重量0.114kg,总价3.4元”;“散称咸瓜子,单价28元/kg,重量0.198kg,总价5.5元”;“散称多味瓜子,单价24元/kg,重量0.116kg,总价2.8元”。当事人结算小票显示:“散称大奶油、单价29.6、数量0.11、小计3.4”;“散称咸瓜子、单价28、数量0.2、小计5.5”;“散称多味瓜子、单价24、数量0.12、小计2.8”。经查,当事人收银系统在结算时设定金额仅保留至“角”,分值按四舍五入规则计算,导致实际收取金额与按标价精确计算金额存在差异。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对投诉举报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陈述,因市场流通分币稀少,故在设置“方象商业管理系统”时,将结算金额设定为保留至人民币“角”位,结算时遇“分”位则自动四舍五入处理。该系统自2018年使用至今,因历史数据无法完全厘清,现仅查明在本次投诉交易中多收取消费者钱款0.09元。当事人已联系“方象商业管理系统”运维方对计费方式进行整改,并在店外张贴退款公告,主动查找消费者退还多收费用。
当事人采用“四舍五入”方式结算导致多收消费者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多收费用(虽因历史数据原因仅查实部分),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88】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分(¥0.09)。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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