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6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62号 | 寿县茶庵镇马东百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寿县茶庵镇马东百货店 | 92340422MA2UPN648T | 马东 |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散称食品销售区发现4包香软肉松面包(产品名称:香软肉松面包,产品类型:调理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保质期:180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1018302697)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香软肉松面包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同摆在货架上待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已过期的4包香软肉松面包进行称重,共0.18kg。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扣押,并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检查店内所售食品保质期时已发现上述香软肉松面包过期了,但未及时下架,导致其与其他在保质期的食品共同待售。上述香软肉松面包进价约为13元/kg,售价为16元/kg,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单据且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说明上述过期香软肉松面包的来源、销售数量及销售时间,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88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鉴于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17】、【123】中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过期香软肉松面包4包(共0.18kg); 二、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