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6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61号 | 寿县茶庵镇精神村杨菊芝百货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寿县茶庵镇精神村杨菊芝百货商店 | 92340422MA2PK8127T | 杨菊芝 |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包奥利凯夹心饼干(产品名称:奥利凯夹心饼干,产品类型:酥性饼干(夹心饼干),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3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2032200046)已经超过保质期,该11包奥利凯夹心饼干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同摆在货架上待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11包奥利凯夹心饼干进行称重,共0.32kg。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1包奥利凯夹心饼干进行了扣押,并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因疏忽大意,未及时检查其保质期,导致11包奥利凯夹心饼干过期了,奥利凯夹心饼干售价为14元/kg。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且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说明上述奥利凯夹心饼干的进货价格、销售数量及时间,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48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持续时间较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17】、【123】中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过期奥利凯夹心饼干11包; 二、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