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寿市监处罚〔2025〕363号 | 寿县茶庵镇春蓉母婴坊涉嫌销售失效产品案 | 寿县茶庵镇春蓉母婴坊 | 92340422MA2WDNAE1B | 王春蓉 | 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12345投诉工单,投诉人称2025年5月22日其花费18元在寿县茶庵镇春蓉母婴坊购买儿童牙胶(品名:爱多奇婴儿牙胶,保质期:5年,生产日期:2020年3月25日,生产商:广州爱多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GZXA 1-2017)已超过保质期。投诉人提供了完整的购买商品视频、商品照片及支付记录。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投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诉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涉诉的儿童牙胶为其店销售,因儿童牙胶销量较低,疏于检查,故导致其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因上述儿童牙胶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均已丢失,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除投诉人购买之外,不能说明该商品在过期之后是否向其他消费者销售,因此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18元(同货值金额)。 |
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 二、处以罚款36元。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