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77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77号 |
寿县众兴镇鑫诚酒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寿县众兴镇鑫诚酒店 |
92340422MA2TA9479G |
任玉霞 |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众兴镇鑫诚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操作间食品货架上摆放有2袋由重庆源百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代缘”牌蒜蓉小龙虾调料,生产日期:2023/06/03,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定期清理货架,导致上述过期食品仍和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一同摆放在操作间食品货架上待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万代缘”牌蒜蓉小龙虾调料是于2024年4月份从新店某超市购进的,共购进2袋,购进价10元/袋,尚未使用,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列:“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涉案的过期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117】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万代缘”牌蒜蓉小龙虾调料; 二、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