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79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 379号 |
寿县星动台球俱乐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寿县星动台球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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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0422MADU1CTU6F |
黄磊 |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到安徽省寿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寿烟移〔2025〕第99号)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请求我局调查处理。经查实,2025年5月14日,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门零售许可证,对其销售的烟草制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如下:黄山(金皖烟)4.8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3条,利群(长软嘴)1条、中华(软)1.7条,合计4个品种10.5条卷烟。寿县烟草专卖局对上述涉案卷烟进行价格鉴证,合计金额4394.00元。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属于本部门管辖,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截至立案时,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4个品种10.5条卷烟的合法来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提取到进货凭证,亦未提取到当事人的销售台账,无法查明进货金额,已售出卷烟数量、金额无法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参照寿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计算上述涉案卷烟货值金额4394.00元,违法经营总额439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未涉嫌犯罪,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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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 履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