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71号

发布时间:2025-06-23 16:23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5〕371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案 寿县小甸镇张志东孕婴生活馆 92340422MA2RT7RF7L 张志东 经查,“贝亲”商标系贝亲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5572671号,核定使用在橡皮奶头、婴儿奶瓶、奶嘴等第10类商品上,续展有效期至2034年11月6日。
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贝亲株式会社在中国特许经营权人,经其鉴定,上述2只奶嘴均是假货。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当事人称上述奶嘴是别人上门推销时购进的,记不得购进时间,当场使用现金结清货款,进货票据已丢失,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奶嘴售价为30元/个,未查询到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查明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经营额60元。
本案不涉嫌犯罪,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奶嘴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予以处罚。
结合本案实际,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69】(三)1.(1)①“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裁量,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贝亲奶嘴2个;
二、罚款7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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