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54号

发布时间:2025-06-18 15:06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54号

 

寿县丰庄镇柴园食品加工厂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成分表示不准确

寿县丰庄镇柴园食品加工厂

92340422MAE5DLD40F

柴伟伟

2025年4月3日,丰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一份关于寿县丰庄镇柴园食品加工厂(抖音平台名称:意农家庭农场)售卖无含盐量标示的低盐食品的投诉件(编号:51340400002025032700000002),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及其售卖商品进行检查,当事人售卖的有“【低盐版】自家农场散养大土猪纯手工糯米猪肉腊肠(散装食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宣传“低盐”的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持有《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抖音平台店铺名称为意农家庭农场,售卖的涉案商品广告标签为“【低盐版】自家农场散养大土猪纯手工糯米猪肉腊肠(散装食品)”。

经营者柴伟伟称,自己在制作腊肠时,认为添加的食用盐含量比较少,遂在售卖过程中宣传为低盐,并无低盐证明材料。柴伟伟提供了其生产“腊肉”产品的检测报告,并表示生产腊肉与腊肠工艺近似,添加的食用盐含量也近似,该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中“钠”含量为1.5×10³mg/100g。

参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表C.1项目钠的限制性条件,声称低钠(也可以用“盐”字代替“钠”字,如低盐)的含量要求为≤120mg/100g或100ml,可知食品广告标签标示“低盐”需满足钠含量要求。当事人在无证明材料及无含盐量标注的条件下标示“低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对商品成分表述不准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