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54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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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丰庄镇柴园食品加工厂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成分表示不准确 |
寿县丰庄镇柴园食品加工厂 |
92340422MAE5DLD40F |
柴伟伟 |
2025年4月3日,丰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一份关于寿县丰庄镇柴园食品加工厂(抖音平台名称:意农家庭农场)售卖无含盐量标示的低盐食品的投诉件(编号:51340400002025032700000002),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及其售卖商品进行检查,当事人售卖的有“【低盐版】自家农场散养大土猪纯手工糯米猪肉腊肠(散装食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宣传“低盐”的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持有《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抖音平台店铺名称为意农家庭农场,售卖的涉案商品广告标签为“【低盐版】自家农场散养大土猪纯手工糯米猪肉腊肠(散装食品)”。 经营者柴伟伟称,自己在制作腊肠时,认为添加的食用盐含量比较少,遂在售卖过程中宣传为低盐,并无低盐证明材料。柴伟伟提供了其生产“腊肉”产品的检测报告,并表示生产腊肉与腊肠工艺近似,添加的食用盐含量也近似,该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中“钠”含量为1.5×10³mg/100g。 |
参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表C.1项目钠的限制性条件,声称低钠(也可以用“盐”字代替“钠”字,如低盐)的含量要求为≤120mg/100g或100ml,可知食品广告标签标示“低盐”需满足钠含量要求。当事人在无证明材料及无含盐量标注的条件下标示“低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对商品成分表述不准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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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