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68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68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寿县星动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
92340422MADU1CTU6F
|
黄磊 |
2025年4月27日下午,本局新桥所执法人员接到寿县公安局炎刘派出所干警电话称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台球室购买了槟榔干产品后报警,怀疑相关产品为假货,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到场处理。当日晚18时本局新桥所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银台处摆售有5袋“和成天下”牌和8袋“口味王”牌槟榔干产品,因现场无商标持有人出具的辨认结果,执法人员未采取扣押措施。后经协商一致,将投诉人购买的“和成天下”牌槟榔产品交由新桥市场监管所邮寄至商标持有人厂家进行鉴定。 2025年5月9日新桥市场监管所收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回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确认其收到的标示编号为“寿县 250412BP07-082308 2025/04/20 B3 合格”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槟榔干1小包以及标示编号为“寿县 250412BP07-082308 2025/04/20 B1 合格”和成天下(金石之交)槟榔干1小包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从网店采购但未售出的5袋“和成天下”牌槟榔干(包含“金石之交”2袋和“海纳百川”3袋)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12月13日“和成天下”商标经转让为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5300921号,注册有效期限2025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 当事人2025年4月开始从淘宝平台一家名为“湘品槟榔批发行”的网店采购上述“和成天下”牌槟榔,截至案发共计采购2笔订单。2025年4月13日采购了30包“金石之交”槟榔干和5包“海纳百川”槟榔干,订单成交金额为1050元;2025年4月19日采购了20包“金石之交”槟榔干、5包“海纳百川”槟榔干和10包“口味王”牌“金风玉露”(建议零售价为30元/袋),订单成交金额为999元。 当事人销售“金石之交”槟榔干的售价为50元/包,销售“海纳百川”槟榔干的售价为100元/包。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金石之交”槟榔干8包、“海纳百川”槟榔干3包,执法人员扣押“和成天下”牌“金石之交”槟榔干2包、“海纳百川”槟榔干3包,合计“金石之交”槟榔干10包、“海纳百川”槟榔干6包,查明的违法经营货值共计1100元。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4月27日的槟榔干销售记录,进货单据无法确定产品进货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槟榔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案值不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干5包; 二、减轻处以3000元罚款。
|
立即 履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