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52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52号 |
安徽瑞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安徽瑞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40400MA2UW19X29 |
王金福 |
2025年4月10日我局特设股联合淮南市局特设科、特检院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在用分气缸对外供气的两条压力管道无监督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特种设备监察系统未查到该管道的检验状态和使用登记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监督检验合格前停止使用该压力管道。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压力管道,直径106mm,输送介质为水蒸气,压力表显0.2MPa-0.3MPa之间。符合《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代码8000项“压力管道”种类中代码为8300工业管道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管理的压力管道。 另查,经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证明,该压力管道未申请过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在未立案调查时已停止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综合裁量。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3000元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