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50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09:32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50

寿县窑口金谷米厂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寿县窑口金谷米厂

91340422L02315957R

陈介东

2025年4月28日,我局接淮南市12345热线投诉,消费者投诉称购买的寿县窑口金谷米厂产 “申为”茉莉香米外包装标注的商品条码是浙江的厂家,涉案商品盗用他人注册商品条码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商品包装袋50条(“申为”茉莉香米、生产商:寿县窑口金谷米厂)执法人员对照涉案商品包装袋标注的物品编码:6974603462029,登录中国编码APP查询显示:该条码注册企业为:温州市达为食品有限公司。以上商品查询结果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申为”茉莉香米受温州市达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与2025年1月1日签订有大米加工委托书。截止调查时,当事人称今年共生产上述“申为”茉莉香米200袋/2.5kg,销售价13元/袋,货值金额2600元(未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称因疏忽大意未在包装袋上标注委托商信息,上述涉案商品早已停止生产,米厂现在也属于歇业状态。

另查上述产品标签未标注委托商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 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普通的食品生产企业,涉案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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