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50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50号 |
寿县窑口金谷米厂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寿县窑口金谷米厂 |
91340422L02315957R |
陈介东 |
2025年4月28日,我局接淮南市12345热线投诉,消费者投诉称购买的寿县窑口金谷米厂产 “申为”茉莉香米外包装标注的商品条码是浙江的厂家,涉案商品盗用他人注册商品条码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商品包装袋50条(“申为”茉莉香米、生产商:寿县窑口金谷米厂)执法人员对照涉案商品包装袋标注的物品编码:6974603462029,登录中国编码APP查询显示:该条码注册企业为:温州市达为食品有限公司。以上商品查询结果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申为”茉莉香米受温州市达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与2025年1月1日签订有大米加工委托书。截止调查时,当事人称今年共生产上述“申为”茉莉香米200袋/2.5kg,销售价13元/袋,货值金额2600元(未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称因疏忽大意未在包装袋上标注委托商信息,上述涉案商品早已停止生产,米厂现在也属于歇业状态。 另查上述产品标签未标注委托商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 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普通的食品生产企业,涉案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