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21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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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迎河镇代龙海百货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寿县迎河镇代龙海百货商店 |
92340422MA2NBQXG3Y |
代龙海 |
2025年4月21日,我局接到安徽省寿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寿烟移〔2025〕第49号),称当事人代龙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请我单位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制品。 经查,截至2025年2月27日,即安徽省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查获 共计14个品种、117条烟草制品。据寿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皖烟价鉴字[2025]21845号)计算,上述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总额)为37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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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400】条第(二)项。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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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