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77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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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张李乡时召伟百货商店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
寿县张李乡时召伟百货商店 |
92340422MA2PM13PXW |
时召伟 |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张李乡时召伟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3盒标称“雅霜”牌润肤香品,标注信息为:净含量:80g,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限用日期;2025年2月22日;2盒标称“云南白药”牌裂可宁霜,标注信息为:净含量:60g,生产许可证:鲁妆20170026,限用日期:2024年8月16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且与其他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一同摆放在货架上待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称由于时间太久,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购进时间、数量和供货商名称均无法说明;并称上述“雅霜”牌润肤香品售价为7元/盒,“云南白药”牌裂可宁霜售价为5元/盒,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说明已售化妆品的具体售出时间,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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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规模较小,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的风险性小,案发后及时主动对所有在售的化妆品进行了自查,参考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适用《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3盒“雅霜”牌润肤香品、2盒“云南白药”牌裂可宁霜; 二、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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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