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31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31号 |
寿县众兴镇屹凡母婴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寿县众兴镇屹凡母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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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0422MA8P3WH738 |
王春蓉 |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众兴镇屹凡母婴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1瓶安贝儿婴牌儿护肤紫草油,净含量:50ml,厦门舒菲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妆20160033,生产批号:PJA552779,限期使用日期:E20250219,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瓶安贝儿婴牌儿护肤紫草油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安贝儿牌婴儿护肤紫草油是2023年份从六安某商贸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瓶,购进价格是28元/瓶,2025年2月19日之前销售了2瓶,还剩1瓶摆放在货架上。由于当事人未定期清理货架,导致已超过使用期限日期的婴儿护肤紫草油和其它化妆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待售。上述安贝儿牌婴儿护肤紫草油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再销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安贝儿牌婴儿护肤紫草油1瓶; 二、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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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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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