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1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13号 | 寿县茶庵镇永梅美容店涉嫌发布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表述不准确的广告及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寿县茶庵镇永梅美容店 | 92340422MA2WLUDRXQ | 朱永梅 |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抖音平台花费39.9元下单一款产品“[60分钟]面部舒缓补水保湿”,商家称该产品适用所有肤质,但无过敏肌检测报告,恐误导敏感人群。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抖音店铺发现一款“[60分钟]面部舒缓补水保湿”,产品肤质一栏显示“所有肤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过敏肌检查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另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还发现当事人提供面部护理所用产品中有两款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一瓶名为姿尚美®水光亮肤按摩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17,净含量:500g,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2月14日)、另一瓶名为姿尚美®去角质啫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17,净含量:500g,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08月23日)。 经查,当事人称其抖音平台店铺均由自己负责运营,包括商品链接制作和产品页面宣传,因不懂肤质相关知识,在上架涉诉商品时在适用肤质一栏处随意勾选了“所有肤质”。经查验其抖音后台数据,上述标价为39.9元的“[60分钟]面部舒缓补水保湿”护肤项目于2024年12月开始上线,截止至2025年3月6日,共销售5单,销售额共计199.5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适用所有肤质”的宣传页面改为“适用干性/混干肤质”。 另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两款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要用于为顾客提供面部护理时使用,并未单独进行销售。当事人称上述两款化妆品日常使用较少,一般根据顾客肤质需求给顾客选择性使用,没有注意检查产品的限期使用日期,导致其与其他正常使用的化妆品摆放在一起。上述过期化妆品中姿尚美®水光亮肤按摩膏进货价为55元/瓶、姿尚美®去角质啫喱进货价为58元/瓶,店内无其他生产批号的上述同款化妆品在售。本案货值金额共11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涉嫌发布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表述不准确、不清楚、的广告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较短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13】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这一违法行为,因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低,涉案产品符合标准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适用《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药监法〔2024〕15号中第七条第(四)项的情形: 一、没收姿尚美®水光亮肤按摩膏和姿尚美®去角质啫喱各1瓶; 二、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