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07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08:53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5〕207号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寿县小甸镇曹玉杰粮食种植场 92340422MA8Q8KXM33 曹玉杰 经查,当事人未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公示。现当事人已于2025年2月24日补报2023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称在2024年下半年收到短信,通知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因个人疏忽大意,当事人未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23年年度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按时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7】“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经提示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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