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06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08:49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5〕206号 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寿县小甸镇浩强超市 92340422MA2NH0LH7A 曹化义 经查,当事人称由于超市购进上述食品时,未仔细查看食品的标签标识,没有分清楚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加上店里的事情比较多,疏忽大意将上述保健食品“红牛”和普通食品“乐虎”混放销售。当事人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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