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0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03号 | 销售失效的双面棉纸胶带案 | 寿县保义好又多生活超市 | 92340422MA8P6AGM6F | 陈剑飞 |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件信息,依法前往当事人处开展检查,在其货架上查获了超过有效日期的“双面棉纸胶带(N0.30404)”3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面棉纸胶带(N0.30404)3袋,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了执行标准:QB/T2424 合格,生产日期:20220105;另查QB/T2424《双面胶粘带》标准7.4.3规定“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为1年”。 另查得,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以1.5元/袋从寿县一个批发部处购进了15袋。当事人自用了4袋,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售记录,也无法说明,故其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双面棉纸胶带之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3、没收失效的双面棉纸胶带3袋。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