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0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05号 | 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服装案 | 寿县保义镇开荒街道源源服装店 | 92340422MA2Q3JTY5E | 袁晖 |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2件印有“冰墩墩”标志的童装裤子,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在保义镇开荒街道南街销售印有“冰墩墩”标志的童装,该衣服是在2022年购进的,总共购进了5件,购进价格是25元/件,销售价格为39元/件。该衣服的正面左腿上方印有北京奥运会“冰墩墩”的标志;主体造型与《关于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348号)》中一、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一) 第A000020号图样近似),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文件,截至检查时,上述童装已售出3件,故其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5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服装之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决定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童装2件; 2、罚款6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