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0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04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寿县保义镇诚信百货店 | 92340422MA2NNJA53H | 王康富 | 2025年3月10日我局依法对位于寿县保义镇开荒路口的当事人店铺开展日常检查,在其货架上查获了超过使用期限的“采乐®”去屑洗发露9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标称广东爱齐美日化有限公司制造的“采乐®”去屑洗发露9瓶,该产品标签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96,净含量: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06/01等;至案发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5年3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另查得,当事人于2021年从寿县一个批发部处上述化妆品,销售价格为5元/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售记录,也无法说明,故其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采乐®”去屑洗发露9瓶;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