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00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00号 |
寿县窑口镇北集村张珍均生猪养殖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案
|
寿县窑口镇北集村张珍均生猪养殖场 |
92340422MA2PK57T83 |
张珍均 |
2025年3月17日,寿县窑口镇北集村张珍均生猪养殖场经营者张珍均来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查询,该养殖场未按规定报送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7】第七十条:的情形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3-28 |